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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个冯某,没有井盖你来走两步!

平安当阳 2023-03-09

2021年11月9日,玉阳街道子龙路施工单位员工朱某报警称:准备施工用下水道井盖连续多天被盗,共计二十余块,严重影响创城工作进度以及行人安全,同时给施工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。
为优化企业营商环境,尽快为涉案企业追赃挽损,当阳市公安局制定了“受案即立案”工作机制。案发后,情指战中心民警主动对接涉企警情,玉阳派出所迅速启动“受案即立案”工作流程,及时开展工作。11月11日16时许,民警通过视频追踪研判分析,发现被盗井盖已被作案人贩卖至城区一废品收购点。
经询问废品回收站老板获知:该批井盖刚刚已和其他废品一道装车正运往宜昌钢厂回炉。民警一边联系车主,一边迅速驱车追赶,在当阳西高速路口将车辆截停,并将车辆押回玉阳派出所,在车上搜出被盗井盖20余块,均为被盗井盖。同时,玉阳刑侦中队立即锁定犯罪嫌疑人冯某。

2022年1月14日,井盖经过鉴定价值4000余元,刑侦民警立即将涉嫌盗窃建筑材料的犯罪嫌疑人冯某中抓获归案。目前,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。
正在使用的井盖没了
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

这个不用多说了

当然

没有投入使用的井盖也不能偷!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一、盗窃、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,足以使汽车、电车发生倾覆、毁坏危险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,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;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,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。

二、盗窃、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、人行道以及车站、码头、公园、广场、学校、商业中心、厂区、社区、院落等生产生活、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,足以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,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;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过失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,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。

什么是“受案”即“立案”?
一个视频告诉你

来源:玉阳派出所   邓中奎

编辑:杨静 | 审稿:杨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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